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1年(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廠商109年如願意以原(108年)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計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廠商應於契約到期45日前,行文機關表達意願,經機關檢視同意後辦理續約事宜;若廠商未於上述期限內行文機關,視同放棄續約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應檢附資格及規格文件如下: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
6.押標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7.規格文件:投標廠商請依規格說明書第七點提供規格樣本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1年(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