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履約期限
至統包採購案竣工驗收合格完成結算,乙方提出本案結案報告書經甲方核備完成驗收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最近3年內冰水主機、中央監控系統建置或汰換相關之冷凍空調工程專案管理或規劃設計監造代表性實績至少1件影本
2.證書及依法執業執照:
(一)冷凍空調、(電機)空調聯合技師事務所:冷凍空調技師證書及有效期執業執照。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聘冷凍空調技師證書及有效期執業執照,其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登記證相符。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公告所訂開標時間為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資格合於投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後續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二、本案所需經費,須俟115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機關得調整本契約之履約項目、內容,或終止本契約全部或一部分,由雙方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無息退還已撥付之超額款項及交付已完成之工作成果。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
三、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成立後,
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案採購評審⼩組於
115年9⽉21⽇奉核定成立,委員計7⼈,其中專家學者委員4⼈:李委員文
興、方委員嘉和、林委員嘉育、林委員毓凡。專家學者以外委員3⼈:古委
員文劍、顧委員澤民、林委員鈺女。並由古委員文劍擔任召集⼈、顧委員澤民擔任副召集⼈。
四、現場領勘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1.領勘聯繫時間:上班⽇上午9:00~下午17:00來電預約。
2.電話接洽機關相關⼈員:
(1)需求單位:江先⽣(02-23206389)、陳先⽣(02-23206351)。
(2)採購單位:王先⽣(02-23206362)、黃先⽣ (02-23206367)。
3.現勘入府地點:統⼀由本府4號⾨進出(國史館郵局正對⾯,臺北市中正
區博愛路168-1號),投標廠商須事先提供⼈員名單,俾利辦理入府管制事
宜。
4.投標廠商領勘現場環境狀況時,應確實評估瞭解本案⼯作範圍及影響介⾯
等情形,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
⾏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五、投標費⽤: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或招致任何 損
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六、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
藉詞不瞭解⽽請求免責。
七、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依機關所訂期限製作契約書並蓋用印信送機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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