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1年(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廠商107年如願意以原(106年)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計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廠商應於契約到期45日前,行文機關表達意願,經機關檢視同意後辦理續約事宜;若廠商未於上述期限內行文機關,視同放棄續約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檢附: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具花卉栽培、農業服務、種苗等相關)-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4.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交)。(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在投標前,請先洽本府聯絡人員(曾科員02-23206354)確定時間後會同實地勘查,確實瞭解本招標案工作範圍及內容等,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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