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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4/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凡具本案採購履約能力依法立案之公司。
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為投標之廠商。
1、資格標封:請投標廠商將押標金及各項證明文件,自行裝入一個信封密封之,並於封面註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資料,及資格標封字樣。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1份。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1份。
(3)投標截止日前6個月內廠商信用證明影本1份。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
(5)押標金:新臺幣150,000元。
2、價格標封:標單正本1份。
附加說明
施工規定:
一、施工順序:廠商應以分區施工為原則,其慎酌每次施作範圍,並考量雨水帆布覆蓋範圍,應得以因應陰雨天,杜絕雨水流入室內為原則,廠商應以帆布全部覆蓋密合,杜絕雨水流入室內庫房。
二、履約期間:自開工日起60日曆天完成。
三、引排水:屋頂應注意水平斜度,有效排水,必要時增加排水孔,各排水孔需有效排水,水管不得阻塞。樹脂、水泥砂漿等材料不得導入排水孔,阻塞時應進行通管改善。
四、1.樓板裂縫處打除及磨平完畢後、2.樓板裂縫處全面需以環氧樹脂填入後、3.樓板素地以1:40矽酸質係防水材料與水泥砂漿整平後、4.陳鋪抗裂玻璃纖維網完畢後、5.高延展性樹脂沙漿預拌前,需與本館業務單位現場人員確認完工範圍或材料配比,方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五、廠商務必按照勞工安全衛生規範、施工安全規定等履約施工。並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全程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工地負責人未到場時,不得施工,亦不得作為遲延履約理由。
六、廠商履約施工時,應詳實製作施工日誌及拍照紀錄備查。
施工注意事項:
一、本館新店館位處新店郊區山坡地巷道內,道路僅能通行中小型車輛,交通不便,需注意工班派車及棄運車輛。
二、屋頂打除應注意施工範圍,備妥足夠防護帆布、材料數量,供屋頂雨天防護,若有雨水流入室內庫房,造成單位損失或危害典藏史料文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綜合大樓現有排水孔約10處有水泥泡沫阻塞,應進行通管,清理乾淨恢復排水功能,若無法順利通管,需另配明管改善。
四、綜合大樓屋頂水塔底部無法施作,需以磚瓦製作牆角(角隅)以1:5樹脂沙漿(1:3環氧樹脂拌1:3水泥砂漿),施作倒角填補整齊◣型避免雨水滲漏。
五、伸縮縫或分區施作銜接部分需加以不織布斷水處理,並塗佈壓克力防水材。
六、施工不得破壞舊有電線、網路線、管線等,並於完工後需整線固定整齊,不得有散亂打結等情形。
七、施工期間本館施工範圍及室內內應禁止勞工抽煙、嚼食檳榔及飲用酒精性飲料,每人每次違規計罰新台幣1,000元。
驗收及保固:
一、施工完成後檢附竣工圖、施工照片、施工日誌、結算明細表、高延展性樹脂、矽酸質係、環氧樹脂、玻璃纖維網、戶外型壓克力等材料出廠證明及竣工報告表,送本館報請驗收。
二、驗收需試水,屋頂放水,水深2公分以上、經浸水72小時以上,經檢測樓板層無顯著溫差及滲漏情形,有滲漏需改善,工程遮蔽或未抽驗部分,由廠商負責。
三、壓克力防水材塗佈於驗收試水確認無滲漏後施作,確認施作完畢始完成全部驗收。
四、本工程由廠商責任施工,保固3年不漏水,每年需進行屋頂裂痕檢查及維護1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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