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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條件:契約達原決標金額上限時,經雙方合意,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4 年3 月29 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 號函釋,將以換文方式,不另召開議價會議)。
(二)擴充項目及內容:
1.依原有採購項目。
2.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195萬元整。
3.擴充期間至擴充金額用罄日或至108年12月13日止。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6,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凡具本案採購履約能力依法立案之公司。
(二)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為投標之廠商。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必需標明標案相關營業事項。
2、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1份。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須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截止日前6個月內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及內容請參照「招標規範書」所載,格式及內容不符規定者於評選時得斟酌給與較低之評分,請投標廠商注意。除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服務建議書(10份)外,其餘文件應繳交清晰易辨之影本各1份,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館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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