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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9,400萬元(契約期滿前廠商服務品質經機關依契約及建議書徵求文件內容評鑑為優良者,機關得以與廠商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續約,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每次續約期間1年),故本案含保留後擴充採購金額共計新台幣1億4,1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209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央研究院-資訊服務處3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須具備國際網路專線及我國陸纜建置能力,並擁有本案標的類似之實
績,且提供佐證文件。
(2)須為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或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
務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事業登記證明之公司,且提供佐證文件。
(三)檢附標價清單【詳建議書徵求文件P22 建議書製作規範之附件一內格式】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五)投標文件審查表所載證明文件。
(六)檢附建議書書面 1式10份,電子檔1份存於光碟;其中4份並應蓋騎縫章。(詳本案建議書徵求文件 建議書製作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2.依 「 111年歐亞國際網路專線服務 建議書徵求文件」規定,111年度採固定金額給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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