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ts106-03 已決標公告

「亞太國際網路專線」採購案

中央研究院 決標日:105/10/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0,390,000
原始預算
$ 20,452,000
底價金額
$ 20,400,000
決標折數
99.9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中央研究院
機關代碼 2.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9 - 其他電腦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康菁
聯絡電話 (02)27898874
機關代碼 2.1
單位名稱 院本部/資訊服務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
聯絡人 張康菁
聯絡電話 (02)27898874
傳真號碼 (02)27836444
電子郵件信箱 jing@gate.sinica.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至106年12月31日契約期滿前廠商服務品質經機關依契約及規格書內容評鑑為優良者,機關得以與廠商辦理續約。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每次續約期間1年,續約2次金額共計新台幣40,904,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5/10/17
原公告日 105/09/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0/27 17:00
開標時間 105/10/28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1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置、測試並來函報驗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國外公司在臺灣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聯絡處投標者,應檢附原公司針對本標案之授 權投標證明書 (中、英文版本各一)。或 2.國內公司或國外公司在台灣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聯絡處。 以上符合任一資格廠商皆需另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需檢附下列證明或說明文件,附於或載明於本案服務建議書內,以供本案評選。 1.國內公司:具有中華民國交通部核發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執照。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需在亞太或美國地區具經營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國際全電路訊務轉接實績,並具證明文件者。 2.國外公司:於亞太或美國地區具備提供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國際全電路服務,並在亞太或美國地區具經營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訊務轉接實績,並具證明文件者。 (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資格文件審查書所載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2.106至108年度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動支,若經費遭到刪減,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且不補償廠商因此衍生之損失。 3.10/17更正「契約(稿)」、「規格書」、「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研究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2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中央研究院
機關代碼 2.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張康菁
聯絡電話
(02)27898874
機關代碼
2.1
單位名稱
院本部/資訊服務處
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
聯絡人
張康菁
聯絡電話
(02)27898874
傳真號碼
(02)27836444
電子郵件信箱
jing@gate.sinica.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至106年12月31日契約期滿前廠商服務品質經機關依契約及規格書內容評鑑為優良者,機關得以與廠商辦理續約。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每次續約期間1年,續約2次金額共計新台幣40,904,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5/10/17
原公告日
105/09/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0/27 17:00
開標時間
105/10/28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1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置、測試並來函報驗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國外公司在臺灣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聯絡處投標者,應檢附原公司針對本標案之授 權投標證明書 (中、英文版本各一)。或 2.國內公司或國外公司在台灣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聯絡處。 以上符合任一資格廠商皆需另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需檢附下列證明或說明文件,附於或載明於本案服務建議書內,以供本案評選。 1.國內公司:具有中華民國交通部核發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執照。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需在亞太或美國地區具經營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國際全電路訊務轉接實績,並具證明文件者。 2.國外公司:於亞太或美國地區具備提供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國際全電路服務,並在亞太或美國地區具經營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訊務轉接實績,並具證明文件者。 (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資格文件審查書所載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2.106至108年度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動支,若經費遭到刪減,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且不補償廠商因此衍生之損失。 3.10/17更正「契約(稿)」、「規格書」、「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研究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0/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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