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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至106年12月31日契約期滿前廠商服務品質經機關依契約及規格書內容評鑑為優良者,機關得以與廠商辦理續約。續約次數以2次為限,每次續約期間1年,續約2次金額共計新台幣40,904,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履約期限
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置、測試並來函報驗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國外公司在臺灣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聯絡處投標者,應檢附原公司針對本標案之授
權投標證明書 (中、英文版本各一)。或
2.國內公司或國外公司在台灣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聯絡處。
以上符合任一資格廠商皆需另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需檢附下列證明或說明文件,附於或載明於本案服務建議書內,以供本案評選。
1.國內公司:具有中華民國交通部核發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執照。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需在亞太或美國地區具經營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國際全電路訊務轉接實績,並具證明文件者。
2.國外公司:於亞太或美國地區具備提供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國際全電路服務,並在亞太或美國地區具經營STM-4c/OC-12(含)以上速率之網際網路訊務轉接實績,並具證明文件者。
(三)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資格文件審查書所載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2.106至108年度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動支,若經費遭到刪減,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且不補償廠商因此衍生之損失。
3.10/17更正「契約(稿)」、「規格書」、「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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