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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1,500萬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完成後將充分滿足園區及本院資訊服務需求,初期可提供128座以上機櫃之服務及相關之空調、電力、網路、門禁、消防、環控等基礎設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1樓多功能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乙級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乙級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證(5)公會會員證書
(以上(1)至(5)項相關證明文件須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
2.投標廠商具履行本案之能力證明(如完成與本案同類型之契約及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相關影本證明文件須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
3.廠商切結書1(依投標須知內P15之格式)
4.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2】份(正本1份,副本【11】份),
須標示正副本(若有簡報資料供評選小組委員參閱,應隨附於投標文件內(共計【12】份),
不得於評選會場發送任何文件。)
5. 投標文件審查書所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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