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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履約期間結算金額未超過預算金額時,得經雙方同意,以原契約項目及單價續約半年,但總結算金額不得超過預算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1樓總務處1018室收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詳細廠商資格說明,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64點之規定。
檢附資料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有關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所有招標文件。
*如有任何疑慮,有關投領標問題,請電洽總務處-事務科-林小姐(02)27899907;文件內容暨招標規範及履約管理及驗收等相關問題,請電洽總務處-事務科-歐小姐(02)2789849。
*本次更正公告為更正3件招標文件:
(詳細更正內容,請詳招標文件之紅字說明)
1.更正投標須知:更正第27點之開標時間及第79點之截止投標時間。
2.更正報價明細表(Excel檔):請詳招標文件之紅字說明。
3.更正投標外標封:更正截止投標時間。
*本第2次更正公告為更正2件招標文件及補充1件招標文件:
(詳細更正內容,請詳招標文件之紅字說明)
1.更正投標須知:更正第27點之開標時間及第79點之截止投標時間。
2.更正投標外標封:更正截止投標時間。
3.原漏掉因此補充:投標廠商聲明書。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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