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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若履約能力表現良好,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機關得依實際需求以原契約價金與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若有新增項目或單價,則須進行議價程序。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行政大樓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行政大樓1108室)
履約期限
廠商需於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安裝,並提出整體功能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依本案投標須知為準: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依本案投標須知與招標規範為準):
廠商需於決標後7日內交付「系統架構規劃」,包含原有、新購設備連接之示意圖,經機關確認同意後方得施工,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電子郵件)同意施工日起60日曆天內需完成交貨、安裝,並提出整體功能書面測試報告且符合契約規定(詳招標規範)。
108年12月12日更正公告招標-招標文件如下:
1.新增法律責任切結書
2.投標須知:
(1)第25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更正為"設備型錄及規格審查表1式7份,其他應檢附文件1式1份。"
(2)第28條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更正為"本院行政大樓1樓開標室"
3.投標文件(檢查)審查表:更正為"設備型錄及規格審查表(1式7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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