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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有擴充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整,用於本案工程範圍內,打除牆面混凝土至結構層後,視鋼筋鏽蝕情況及範圍,施作鋼筋鏽蝕處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台大校區)中研院原分所118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台大校區)中研院原分所行政室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為因應機關研究特殊需求,得標廠商應配合機 關於指定時間或時段內施作,敲除作業必須在假日進行,以免影響實驗進行。必要時應配合進行夜間施工,及臨時暫停施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衍生相關費用。
(二) 本所實驗大樓位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園內,投標廠商(含得標廠商於施工期間)應遵守校園規定。台灣大學停車費收費費率:汽車NT$40/30分鐘,機車NT$20/次,需自行繳付,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衍生相關費用。
(三)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招標文件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人為管制、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四)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
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 現場勘查注意事項: 1.會勘聯繫時間:上班日上午9:00~下午17:00以電話預約。2.電洽相關人員:高先生 (02) 2366-8282。鄧小姐 (02) 2362-4950。
(六) 投標廠商領勘現場環境狀況時,應確實評估瞭解本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情形,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七) 外牆面磚完成後進行拉拔試驗,規範為: 8kgf/cm2以上。
(八) 本案工期100個日曆天,廠商資格為乙級以上營造者,本案保固五年。
(九) 施工進度達總工程之30%及60%時,得申請估驗計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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