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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辦理後續擴充3次,每次各1年。擴充3次金額與原合約合計採購金額為1,035萬元整,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或議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 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1樓 總務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 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總務處1018室 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有關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所有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且具有健檢相關資格地區醫院以上醫療院所。
1. 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合格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影本(請標明醫療機構並需含有「巡迴勞工體格健康檢查」項目)。
2.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開業設立證明文件。
3. 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書影本。
(二)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穎文如下:
1. 營業項目及代碼 (無者免填,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依採購案件之實際 需求填寫,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無。
2. 廠商依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有關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所有招標文件。
*本案若有文件下載問題,請電洽總務處-事務科-林小姐(02)27899907;文件內容暨招標規範等相關問題。請電洽請洽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人事室- 朱先生(02)2789-9439 。
*本案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將於開標現場抽籤簡報順序,於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出席代表抽籤決定之,倘廠商沒派員至現場者,則由本機關代為抽籤其簡報順序,有關簡報時間及地點於開標現場公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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