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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新台幣1,024萬2,000元。
擴充數量:感染性廢棄物混合物174,000公斤、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4,200公斤。
擴充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1樓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1樓總務處收發處(1018室)
履約期限
108年2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依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細內容請詳投標須知第64點)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清除、處理或清理相關文件等。具C-0399、C-0499、C-0504、C-0513、C-0514、C-0599、D-2399及D-2499等廢棄物代碼。
5.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共同投標者應檢附經公正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6.清除機構單獨投標者應檢附廢棄物進具C-0399、C-0499、C-0504、C-0513、C-0514、C-0599、D-2399及D-2499等廢棄物代碼處理機構同意書之相關證明文件。
7.處理機構單獨投標者應檢附廢棄物委由具C-0399、C-0499、C-0504、C-0513、C-0514、C-0599、D-2399及D-2499等廢棄物代碼清除機構清除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有關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所有招標文件。
*本案若有文件下載問題,請電洽總務處事務科-林小姐(02)27899907;文件內容暨招標規範等相關問題,請電洽總務處環安科-莊先生(02)27899627;Email:roocket9310@gate.sinica.edu.tw。
*本次公告的招標文件有更正3個文件:
1.投標須知(更正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
2.廠商聲明書(更正為最新版本)
3.投標外標封(更正截止投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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