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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視訊會議室座位排列、聲音、麥克風、喇叭、音場、視訊設備、影像顯示系統、建置工程須依專業計算,評估建置方式,依現行電工法規進行機電整合,配合整體會議室裝修的設計施作。故施工品質與承攬廠商之經驗、技術及實績有高度關係。
2.考量行政大樓為本院辦公中樞及會議場所,故本案施工期限有限,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可評選出有能力且有創新工法之廠商,提供優質之履約能力、施工品質及期程。
3.綜上,考量廠商履約能力、工作項目、技術規格、施工方法、進度、品質等事項有所差異,不宜採最低標方式決標,擬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統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總務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營業項目及代碼 (無者免填,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依採購案件之實際需求填寫,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1) 室內裝修業,或
(2) 室內裝潢業,或
(3)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
(4) 其他得以完成履約之廠商。
上述(2)、(3)、(4),除自身投標外,須有專業分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資格)並填具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商不可更換,且須為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 廠商依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室內裝修業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2)室內裝潢業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綜合營造業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手冊,及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4)其他得以完成履約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 投標廠商切結書。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前,應先行至現場實地勘查,充份了解空間概況及施工範圍,於得標後不得諉詞要求變更或補償。廠商得於本院上網公告次日起以電話預約申請現地勘查,
聯絡方式: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總務處-營繕科-吳先生(02)2789-9708。
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總務處-營繕科-吳先生(02)2789-97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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