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owardgodfather@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3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99號3樓 綜規管理部採購人員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3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99號3樓 綜規管理部採購人員
履約期限
本館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依營造業法設立之綜合營造業(丙級以上)或土木包工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2.廠商納稅證明。3.信用證明。4.承攬工程手冊。(應至少包含內載之各該業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章、廠商印章及懲處記錄等資料)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案需聘任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人力,須填列相關表格(表1~表5),並檢具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詳表1):
(一)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詳表2),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本工程需聘任之傳統匠師為:木作、泥作、瓦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詳表3):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三)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切結同意書(詳表4)
(四)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身分證浮貼表(詳表5)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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