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
電子郵件信箱
tea172@ms2.swsh.h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一段20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完成交貨及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電器承裝或電器安裝業之廠商;餘詳見招標公告。
附加說明
(1) 領標方式: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領標期限前逕向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文件及圖說費新台幣0元(電子領標廠商請將繳費磁片或採購系統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紙本裝入標封) 。
(2)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各項證件影印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票據(或繳納證明)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未檢附得補送)、投標廠商審查表(得未附)各一份,依式清晰填寫(不得使用鉛筆)裝入標封內。標封上應加註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不得使用鉛筆),並予以密封。
(3) 凡經寄出或專人送達本校指定場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4) 投標廠商應攜帶本標案所蓋用之印章,由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指定授權代表人,出示身份證明、委任(授權)書(亦可先放入標封內)參加開標;如無法攜帶印章到本校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本標案印章之委任(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參加議價、比價。
(5)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之投標總標價與投標標價清單之總標價金額或單價分析表金額不一致時,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投標總標價文字(國字)欄為準。
(6)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7)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等事由,本校因而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等事由,本校因而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原則上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或由本校另行以電話或傳真通知。
(8) 本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未詳盡之處,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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