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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 標 資 格
建築師事務所、都市計畫技師或都市更新相關之開發機構或工程顧問,並持有下列文件經本校審查合格者:
1.建築(技)師證書、建築(技)師開業證書及當年度建築(技)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各乙
份,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稅單),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建築師、技師繳納綜合所得稅證
明者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為限。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
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
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檢附)。
5.廠商資格審查表(檢附)。
6.切結書(檢附)。
7.服務建議書2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領 取 圖 件
一、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廠商領取招標文件後應詳細核對是否齊全,若有任何缺失,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憑招標文件圖說費收據及原領招標文件,至原領招標文件處所更換,逾期不予受理。標函售出後不論廠商是否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圖說費概不退還。若依採購程序未能決標(含流標、廢標等),已投標之廠商得持圖說費收據或原招標文件免費向本校換取新招標文件;若因故停止採購作業,已購買招標文件之廠商可於重行辦理招標時,持該標案圖說費收據或原招標文件向本校換取新招標文件。
截標、開標日期與地點
一、收受投標文件截止期限:民國106年8月16日17時截止。
收受投標文件場所:新竹市建中一路27號交大華廈管理委員會。
二、開標日期:
(資格標)民國106年 8月17日 10:00 。
(評 選)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出席評選會議。
三、開標地點:
(資格標)新竹市建中一路27號交大華廈會議室。
(評 選)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出席評選會議地點。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大華廈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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