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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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關
3.95.33.5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新美街172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建築師事務所,計畫執行主持人須具有建
築師資格者,並應符合文化部發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0條或第18條規定,其資格應具下列之一。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2.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本案執行主持人應為「古蹟類-規劃設計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1.建築師證書影本
2.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5.納稅證明文件(依法免納稅者得免付)
6.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7.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8.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切結書1、2正本
9.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10.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11.執行主持人建築師資格證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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