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uo.meiyueh@msa.hinet.net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同春三街1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同春三街13號
廠商資格摘要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F113010 機械批發業、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F401010 國際貿易業或其他得以承攬本採購之相關行業(Z 其他未分類業,如ZZ9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二、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4.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5.切結書。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證明文件: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
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
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
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7.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
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
之證明等。
8.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 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委託代理授權書。
10.投標標價清單。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
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
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
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
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
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
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六、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