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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95號3樓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依法設立之資訊系統、網站建置公司、資訊系統顧問機構 (營業項目至少含有「資訊軟體服務業 」)、法人組織(資訊軟體相關)、研究機構(資訊軟體 相關)等,具建置整合資訊系統能力,具區塊鏈資料庫建置及維護經驗尤佳。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一併裝入證件標封內)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技術顧問機構須領有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技術顧問機構證書;如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前項第2、3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學以上學校,得免附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7、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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