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717-02 已截止

114年度內定里學生交通車租用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7,495,8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3/11/14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中壢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
機關代碼 10544376A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惠婷
聯絡電話 (03)4621405
機關代碼 10544376A
單位名稱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中壢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
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31-1號4樓
聯絡人 李惠婷
聯絡電話 (03)4621405
傳真號碼 (03)4624035
電子郵件信箱 ting595412@gmail.com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辦理方式 補助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如下一年度租用交通車勞務採購招標未能如期決標和履約,則本年度履約期限止至下一年度得標廠商履約前之後續擴充,惟後續擴充期間不逾30日。(2)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上課日)預計744趟車次,後續擴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3)後續擴充價金為115年度經費支應。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15.5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補助金額 7,495,8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1/14 17:00
開標時間 113/11/15 15:00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31-1號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31-1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實際天數依市政府公告上課日為準,並配合學校當月重大形式活動調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為「遊覽車客運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採總價含稅最低標決標。 2.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由主持人代表當眾抽籤決定之。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5. 履約地點:桃園巿中壢區。 6. 履約期限: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實際天數依市政府公告上課日為準,並配合學校當月重大形式活動調整。)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所列應附文件。 8.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9. 「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0. 投標時須一併檢附「履約車輛基本資料審查表」,請將車籍相關資料(含行照、駕照)及保險資料(強制險、乘客責任險)檢附在後,隨同審查表併入投標封套內遞送,以供本會審查,未提供者視為不合格標。 11.本案如因故「流標」,廠商可沿用第1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中壢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10544376A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惠婷
聯絡電話
(03)4621405
機關代碼
10544376A
單位名稱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中壢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
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31-1號4樓
聯絡人
李惠婷
聯絡電話
(03)4621405
傳真號碼
(03)4624035
電子郵件信箱
ting595412@gmail.com
財物採購性質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如下一年度租用交通車勞務採購招標未能如期決標和履約,則本年度履約期限止至下一年度得標廠商履約前之後續擴充,惟後續擴充期間不逾30日。(2)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上課日)預計744趟車次,後續擴充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3)後續擴充價金為115年度經費支應。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15.5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補助金額
7,495,8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1/14 17:00
開標時間
113/11/15 15:00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31-1號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定寧路31-1號4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實際天數依市政府公告上課日為準,並配合學校當月重大形式活動調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為「遊覽車客運業」)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採總價含稅最低標決標。 2.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由主持人代表當眾抽籤決定之。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會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5. 履約地點:桃園巿中壢區。 6. 履約期限: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實際天數依市政府公告上課日為準,並配合學校當月重大形式活動調整。)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所列應附文件。 8.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9. 「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10. 投標時須一併檢附「履約車輛基本資料審查表」,請將車籍相關資料(含行照、駕照)及保險資料(強制險、乘客責任險)檢附在後,隨同審查表併入投標封套內遞送,以供本會審查,未提供者視為不合格標。 11.本案如因故「流標」,廠商可沿用第1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及投標文件投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中壢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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