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13屏東縣萬丹鄉香社村中興路一段68號70號
電子郵件信箱
love.ad10459053@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13屏東縣萬丹鄉香社村中興路一段68號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3屏東縣萬丹鄉香社村中興路一段68號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1)公司或行號: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且營業項目需含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但投標廠商屬公司組織者,不在此限。前述廠商均應檢附合格證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需聘任消防設備師1位以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位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需有參加衛生福利部辦理的「護理之家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輔導研習會證明。
(1-2)法人機構或團體: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
(2)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1)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
(2-1-1) 公司或行號:【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之資料】。
(2-1-2) 法人機構或團體: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消防工程安裝、檢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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