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1年,得標廠商經本會評估服務良好,第一
年合約到期後,經雙方同意將以原合約內容進行續約1年,並以原
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
議,續約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後續擴充(第2年續約)上限金額新臺幣673,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會2樓會議室(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段12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段129號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投標廠商應為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須具有住宅及建築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或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等與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具有環境清潔之相關證照或實際從事環境清潔相關業務等合法廠商。並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其它詳投標須知內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