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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高楊南路97-1號(A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高楊南路97-1號(行政辦公室)
履約期限
決標起10日內開工,於110年10月31日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影本。
2.當年度台灣區電氣工程同業公會甲級會員證明影本。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4.雇有丙級以上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上者或於81年6月29日前取得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以上者,並附在職回訓紀錄及勞工保險証明文件等。
5.廠商納稅之證明。
6.廠商信用之證明。
7.標單總表及標單詳細表(填妥蓋公司大小章)。
8.押標金繳納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有關改善之電氣設備開關、導線、接地、標示及潮濕處所專用迴路,應依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電業法第61條第5項規定);倘若改善範圍有含括電源接戶點(線)改善者,須另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電業法第61條第3項規定)。
二、於施工階段,廠商須提供機構緊急維生系統臨時供電措施,避免因停電時間過長而影響必要之電力供應。
三、電氣工程施作完成,依用電設備檢驗辦法(電業法第32條第5項),應於送電前委由專業技術人員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執行竣工檢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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