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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社得依據學校服務穿著規定變更或學生替換之需求,於本案契約金額15%之上限內,洽得標廠商增購服裝,廠商需依契約條款規定及廠商承諾事項,同質供應。有關後續增購事宜,由機關洽得標廠商會議協商增購服裝之交貨、驗收及付款方式後,本社依前揭協議以書面通知增購之式樣及數量。
2.業務單位得於廠商履約期間,檢視交貨履約情形及服裝材質、車工等品質良窳,依據校方意見通知得標廠商提送『112學年度新生服裝採購服務建議書』,並由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6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6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中山路66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執照、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他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並有能力承作、履約交貨及提供後續保固、增購服裝供應。
2.廠商之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ㄧ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ㄧ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ㄧ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社得依據學校服務穿著規定變更或學生替換之需求,於本案契約金額15%之上限內,洽得標廠商增購服裝,廠商需依契約條款規定及廠商承諾事項,同質供應。有關後續增購事宜,由機關洽得標廠商會議協商增購服裝之交貨、驗收及付款方式後,本社依前揭協議以書面通知增購之式樣及數量。
2.業務單位(國立鹿港高中學務處)得於廠商履約期間,檢視交貨履約情形及服裝材質、車工等品質良窳,依據校方意見通知得標廠商提送『112學年度新生服裝採購服務建議書』,並由校方業務單位會同本社召開審查會議,廠商通過審查,由本社洽請廠商進行後續細節條款之協商、議約,延長本案至112學年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有限責任國立鹿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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