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1 已截止

代辦111年度學生午餐餐盒(便當)銷售服務供應

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公告日:111/01/11 截止日:111/01/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招標公告
預算金額
$ 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1/01/18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機關代碼 0825583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3 - 穀粉, 澱粉及澱粉製品; 其他食品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羅翔文
聯絡電話 (07)3641116#148
機關代碼 08255835
單位名稱 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16號
聯絡人 羅翔文
聯絡電話 (07)3641116#148
傳真號碼 (07)3616500
電子郵件信箱 t159ems@kcg.gov.tw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97.4.95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0條第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1/11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1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8 12: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1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載有採購標的相關項目 (二)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四) 廚師之中餐丙級證照。 (五) 產品責任險證明,保險期限須至少涵蓋111年2月1日0時至112年1月31日24時(廠商可於開標日資格審格合格後,於履約期間之始日起30日內繳交)。 (六) 具備下列二者其中之一:近三年內高雄市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良級以上、高雄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審查通過之正式會員。 (七) 餘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廠商按招標須知出具相關證件,如為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本社得隨時要求廠商出具正本以供校對查核。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1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無(履約期限結束後,另行公告招標)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無;惟如於本案履約期限內,另外再接受標的性質相同(便當)之委託代辦案件(個案),將以本案通過審查合格廠商家數,邀請投標
附加說明 1.本案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由開標主持人於審查結束後宣布合格廠商名單,並於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並本案合格廠商之履約序號(訂購登記單之序號) 2.本案須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如第一次提送資格文件廠商家數未達6家,將續辦第二次徵求,併第一次提送資格文件廠商一併審查,如審查結果合格廠商仍未達6家,將續辦後續公開徵求已達6家合格廠商 3.經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已達6家,於有效期間111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同履約期間),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4.本案經第1款之程序後,依固定單價(A餐70元、B餐55元) 於詳參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1/18 12:00
履約期限 結束後,另行公告招標)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08255835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羅翔文
聯絡電話
(07)3641116#148
機關代碼
08255835
單位名稱
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16號
聯絡人
羅翔文
聯絡電話
(07)3641116#148
傳真號碼
(07)3616500
電子郵件信箱
t159ems@kcg.gov.tw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97.4.95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1/11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1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8 12: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416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刊登公報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載有採購標的相關項目 (二)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四) 廚師之中餐丙級證照。 (五) 產品責任險證明,保險期限須至少涵蓋111年2月1日0時至112年1月31日24時(廠商可於開標日資格審格合格後,於履約期間之始日起30日內繳交)。 (六) 具備下列二者其中之一:近三年內高雄市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良級以上、高雄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審查通過之正式會員。 (七) 餘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廠商按招標須知出具相關證件,如為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本社得隨時要求廠商出具正本以供校對查核。
名單之有效期限
111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無(履約期限結束後,另行公告招標)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無;惟如於本案履約期限內,另外再接受標的性質相同(便當)之委託代辦案件(個案),將以本案通過審查合格廠商家數,邀請投標
附加說明
1.本案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由開標主持人於審查結束後宣布合格廠商名單,並於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並本案合格廠商之履約序號(訂購登記單之序號) 2.本案須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如第一次提送資格文件廠商家數未達6家,將續辦第二次徵求,併第一次提送資格文件廠商一併審查,如審查結果合格廠商仍未達6家,將續辦後續公開徵求已達6家合格廠商 3.經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已達6家,於有效期間111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同履約期間),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4.本案經第1款之程序後,依固定單價(A餐70元、B餐55元) 於詳參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有限責任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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