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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2,886,019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中心球類館東側5樓會議室(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39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399號(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書。
(2)自來水管承裝業■甲□乙□丙等(含以上)及電器承裝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書。
符合上述所有資格者得單獨投標;另同意由綜合營造業為單獨投標廠商,應於決標後(最遲於開工前)提報符合甲等自來水管承裝業及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之分包廠商,並須檢附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報經本機關同意。逾開工日仍未能提報符合前開分包廠商資格者,依契約第9條.(十一).7規定辦理。分包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均同本條款之規定。
(二)共同投標廠商組合應符合下列資格:共同投標者,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中心為環評列管案件,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環境影響說明書(含差異分析、變更內容對照表等)內容,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不另計價,如有違反環評承諾之管制事項與規定者,將追究廠商責任。
(二)有關射箭場棚架防水支架改善工程,將由光電廠商施作,相關工程介面需與光電廠商協調辦理。
(三)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 期證明者,得以前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相關規定。
2.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曾有完成建築工程之相關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所持證明文件應經公證)。
(五)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餘詳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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