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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金額為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依原契約單價後續擴充至標餘款上限;擴充期間至109年8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399號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399號(球類館東側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39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依法登記立案且具辦理與本案相關項目之公司、行號及其他經政府立案設立許可法人、機構及團體,備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立案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及信用證明。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三)上列信用證明文件,必須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文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附曾完成文件,需附驗收紀錄、付款發票或結案證明文件等作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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