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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39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藝術設置專業服務委託代辦案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證明:規劃並執行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
1、工商行號、機構團體者(文化藝術、建築設計、景觀規劃類):請出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屬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者: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3、屬自然人:請出具身份證明文件。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一般證件。
(1)若為營利事業單位:(影本)
(1-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1-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若為學校或學術機構:單位授權證明書(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正本)。
(3)若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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