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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補助機關
3.95.33.5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22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基本資格: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7條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辦理。
1. 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 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 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大木匠師細木作匠師泥作(土水)匠師瓦作匠師○5彩繪匠師○6泥塑剪黏匠師)
A.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 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押標金
金融機構查詢同意書正本
聘任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證明書正本
服務建議書 (1式15份)
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第4~16頁)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總表、詳細價目表
標單或標價清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單價分析表正本
切結書1正本
切結書3正本
切結書4正本
106/08/22補傳漏失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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