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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關
3.95.33.5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229號
履約期限
不含審查,共計180日曆天(詳契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計畫執行主持人應符合文化部發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或第18條規定。
其資格應具下列之一。
(一)國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本案執行主持人應為「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資格者。
二、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詳投標須知第3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
■基本資格證明:
1、建築師(技師)事務所:
○1建築師(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學術機構:
○1該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執行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2教育部核頒助理教授以上(含助理教授)聘書影本。
○3執行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法人或團體: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該法人或團體同意執行主持人參與之授權書或公文。
○3執行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執行主持人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資格證明書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納稅者得免付)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議價標單正本
■切結書1、2正本(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
分別出具)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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