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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竣工後3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1、建築師事務所,2.依法登記開業之合法廠商,3、法人或團體,4、經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含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之學術社團。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須僅須任一項符合 。
■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c.建築師證書影本。
■依法登記開業之合法廠商: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b.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c.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學術機構:
a.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b.機構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c.計畫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法人或團體:
a.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b.該法人或團體同意執行主持人參與之授權書或公文。
c. 計畫主持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5.議價標單正本
6.切結書正本
7.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8.服務建議書(1式8份)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 郵遞區號:1101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因廠商提出疑義,故針對廠商資格部分修正文字敘述,以資明確,並更正招標文件(外標封、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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