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號3F
電子郵件信箱
hasita@mail.tca.org.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號3F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號3F
履約期限
國107年11月30日-民國108年09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商號、行號、律師等個人或聯合職業事務所 (檢附個人執業執照)
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得免提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請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應與投標廠商名義主體一致):
(一)檢附營業稅或所得稅繳稅證明:
(1)營業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營所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營所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年度結算申報書收執聯。
(3)所得稅部分,為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二)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者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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