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zoehuang@taitra.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合約期間對得標廠商擴充採購之權利,擴充金額以新台幣30萬元(含稅)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貿大樓外貿協會合歡山會議室(臺北市110208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外貿協會行政處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會制式合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為本國登記有案之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文件或演藝團體立案證明擇一),營業項目須包括演藝活動業、藝文事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廣告或公關公司等相關業務(營業項目擇一即可):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做為資格證明文件)
2.立案合格之演藝團體證明文件。
3.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投標。
(二) 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完稅證明影本(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公司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 金融機構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期前半年內)。
(四) 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五) 本案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及不得採購中國大陸品牌產品。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