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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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255200#3964/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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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合約期間內向得標廠商增購產品拍照服務之權利,於上述預算金額300萬元(含稅)以外,增購下述之項目及內容:
1. 擴充金額:得向得標商擴充新臺幣90萬元整(含稅)
2. 增購項目:規格與本案相關範圍及內容相同,包含合約內所載述之各委託項目、合約標的物、合約期限/合約金額/履約保證金/付款方式、交付、驗收、績效標準、違約賠償、罰則、延遲責任、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保護、權利歸屬與保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03會議室(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作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會制式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一) 為本國登記有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
(二) 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 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查詢日期須於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四)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攬產品拍照之經驗證明文件。須檢附雙方完成用印之「合約書影本」或「報價單影本」。
(五) 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六) 本案不允許中國大陸廠商參與及不得採購中國大陸品牌產品,避免使用具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03-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p.3案號誤植處,應為2023I0000301。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