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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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wenhuei@taitra.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本契約期滿且雙方同意續約者,得按原條件續約1次(約期1年),續約(擴充)金額以新臺幣40萬元整(含稅)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3.13.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補助金額 4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開標地點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國貿大樓6樓614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招標文件須求投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會制式合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為本國登記有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如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須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或文件;如為公私立大學校院須提供經教育部核可之組織章程或核可函。【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投標】。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不需納稅或可免稅者得免出具,但須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免營業稅者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金融機構出具最近3年內金融機構簽發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申請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四、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執行會展產業相關調查或研究(須檢附雙方用印之合約影本或雙方用印之報價單影本)。
五、本案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及不得採購中國大陸品牌、產品或服務。
六、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為本國登記有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如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須提供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或文件;如為公私立大學校院須提供經教育部核可之組織章程或核可函。【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投標】。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不需納稅或可免稅者得免出具,但須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免營業稅者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金融機構出具最近3年內金融機構簽發之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申請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四、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執行會展產業相關調查或研究(須檢附雙方用印之合約影本或雙方用印之報價單影本)。
五、本案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及不得採購中國大陸品牌、產品或服務。
六、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