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聯絡電話
(02)27255200#1611/1311
電子郵件信箱
francis@taitra.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間經雙方同意,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得由得標廠商擴充承攬111年度本會辦理臺灣產業形象廣宣計畫台灣精品其他影片拍製工作,本案預計擴充金額上限為100萬元整(含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6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能提出相關證明,且經本會審核認可者,始得參加本案投標:
(一)為本國登記有案營業項目包括影片拍攝、影片製作、影像設計等相關業務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投標截止日前5年內製作相關類型影片之經驗證明(須檢附合約影本或雙方用印之報價單影本,並附上可觀賞該影片網路連結或截圖)。
(三)最近一期所得稅或營業稅完稅證明文件。
(四)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無退票紀錄查詢日期須於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五)標案廠商應單獨投標,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且得標後不得轉發包委託其他廠商承接。
(六)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視為不及格。
(七)本案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及不得採購中國大陸品牌產品,且應避免使用具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有關本採購案內容(例如本案規格、需求、企劃書準備)之查詢,請逕洽本會行銷處陳威瑀先生,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311。有關投標相關(例如除企畫書以外之投標文件)之查詢,請逕洽本會行政處事務組沈姵儀小姐,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611,傳真:02-2757-629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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