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ryan1029@taitra.org.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23,8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本案契約期間得標廠商之擴充金額以新臺幣960萬元(含稅)為上限.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我國將藉由本次參展機會,宣揚臺灣積極推動經濟的成果,亦以兼容並蓄的精神關懷社會永續環境發展,創造更多綠色循環經濟機制,表彰我國致力於參與國際事務之推動。
2.透過政府挹注專案預算辦理本次參展,強化各項工作項目之績效,提升辦理參展之品質,宣揚臺灣的優勢,並持續累積我國參與此類國際大型盛事之實務經驗,強化與國際接軌,持續公私協力拓展我國際參與空間,強化臺灣「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的形象,有效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貿大樓(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6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外貿協會行政業務處收發
履約期限
本會通知次日起至115年4月13日(含拆館、交還土地)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組成方式:
本採購案得以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方式辦理:
1.共同投標一:由具備下列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五家為上限:
(1)我國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
(2)日本建築一式工事AA級且綜合點數達1,370點以上之營造業廠商。
(3)我國開業建築師。
(4)日本開業建築師。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欠缺上述第(3)及第(4)規定之任一資格廠商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以具該資格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2.共同投標二:由具備下列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五家為上限:
(1)日本建築一式工事AA級且綜合點數達1,370點以上之營造業廠商。
(2)我國開業建築師。
(3)日本開業建築師。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欠缺上述第(2)及第(3)規定之任一資格廠商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以具該資格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3.共同投標三:由具備下列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五家為上限:
(1) 我國依法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 具備日本建築一式工事AA級且綜合點數達1370點以上之營造業廠商。
(3) 我國開業建築師。
(4) 日本開業建築師。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欠缺上述第(2)及(4)規定之任一資格廠商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以具該資格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4.共同投標四:由具備下列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五家為上限:
(1) 我國依法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 具備日本建築一式工事AA級且綜合點數達1,370點以上之營造業廠商。
(3) 我國開業建築師。
(4) 日本開業建築師。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如欠缺上述第(2)及(3)規定之任一資格廠商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以具該資格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5.單獨投標一:由具我國依法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單獨投標,並與以具備日本建築一式工事AA級且綜合點數達1370點以上之營造業廠商、我國開業建築師及日本開業建築師資格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投標時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6.單獨投標二:由具日本建築一式工事AA級且綜合點數達1,370點以上之營造業廠商單獨投標,並與以具備我國開業建築師及日本開業建築師資格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投標時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
7.個別成員廠商可同時具有二項以上基本資格。
8.廠商於得標後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9.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專業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二) 投標廠商成員(共同投標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餘資訊請參見招標文件內容相關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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