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daniel@taitra.org.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到期,經雙方同意得以原條件續約一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6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會制式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金融機構開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無退票紀錄查詢日期須於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四)投標廠商應具備與本會相容之排版系統〔InDesign、Illustrator、Photoshop ( CS6或CS6以上版本)軟體〕及具有以ISDN(或FTP)傳輸及接收本會提供之電子檔資料及輸出本會電子檔案資料為黑白及彩色四色網片之設備者。同時,並備置有雙色平版印刷機及四色平版印刷機三台以上及緊急發電機等設備。
(五)印前、製版與印刷機須位於同一地點,且須同時有三台以上印刷機印製經貿透視雙周刊。且印前部須有電腦修圖人員,專責配合調整照片顏色與去背處理。
(六)投標廠商須為印刷公會會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有關本案「經貿透視雙周刊」印製及交寄內容之諮詢,請逕洽本會市場研究處林國良先生,電話:(02)2725-5200分機1879。投標相關事項請逕洽本會行政業務處簡宏銘先生,電話:(02)2725-5200分機1617。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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