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聯絡電話
(02)27255200#1611/1360
電子郵件信箱
francis@taitra.org.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於本案契約期間內,經雙方同意,得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原有採購之擴充至其他東南亞及南亞地區展覽,惟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含稅)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6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國廠商:
1.為本國登記有案之營業項目包括設計或裝潢等相關業務廠商登記
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所得稅或營業稅完稅證明文件。
3.金融機構出具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無退票紀錄查詢日期須
於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4.能舉證5年內曾在東南亞地區承作展覽之證明文件(須出示雙方用印之合約影本或雙方用印之報價單影本,並須提供相關展覽工程照片)。
(二)外國廠商:
1.應提出等同「投標須知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我國公司之資格證明文件須包括當地政府核發之展覽裝潢執照或同等之證明文件,附經公證及我外交部外館認證之中文譯本。
2.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外國廠商須提出符合投標須知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我國公司為聯繫窗口及該公司符合本國廠商資格之第1、2、3款證明文件及雙方合作協議書。
4.能舉證5年內曾在東南亞地區承作展覽之證明文件(須出示雙方用印之合約影本或雙方用印之報價單影本等,且須提供相關展覽工程照片)。
(三) 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有關本採購案內容之查詢,請逕洽本會行銷處林庭薇、許甘尾、林培諭專員,電話:02-2725-5200轉1360、1363、1358分機。有關投標相關之查詢,請逕洽本會行政處事務組沈姵儀小姐,電話:02-2725-5200轉1611分機,傳真:02-2757-6291。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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