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聯絡電話
(02)27255200#1632/ 1505
電子郵件信箱
seanwu@taitra.org.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間內,經雙方同意,得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原有採購之擴充至其他美國地區展覽,惟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430萬元為限。本會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決定新增或擴充之展覽是否由得標廠商承作,惟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6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國廠商: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應包括裝潢、設計或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等相關業務。
2.金融機構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申請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3.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
4.能舉證近5年曾在美國地區單項展覽中承建面積200平方公尺或20個標準攤位以上之證明文件(檢附明顯標示承建地點、面積之合約書影本或雙方用印報價單影本,並檢附相關裝潢照片供參考)。
(二)外國廠商:1.應提出等同「投標須知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我國公司之資格證明文件,附經公證及我外交部外館認證之中文譯本(國外投標廠商需領有當地政府核發之展覽裝潢執照)。
2.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外國廠商需提出符合投標須知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我國公司為聯繫窗口,及該公司符合本國廠商資格之第1、2、3款證明文件及雙方合作協議書。
4.能舉證5年內曾在美國地區單項展覽中承建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或20個標準攤位以上之證明文件(須出示雙方用印之契約影本或雙方用印之報價單影本等,且須提供相關展覽工程照片),並無不良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疑問查詢
本案投標相關之查詢,請洽本會行政處事務組伍旭業專員(聯絡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632)。展務及展品相關細節,請洽本會市場拓展處展覽服務組賴秀華高級專員(聯絡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505)。展館設計裝潢及相關規範,請洽展覽處設計組胡晴宜專員(聯絡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2236)。
二、本案以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採購案招標文件電子檔,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之規定,本案不另備書面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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