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ee5566@smi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組織章程。
■學術機構:應出具該學術機構同意委託投標授權書。
■其他廠商:(營業項目代碼或名稱: 提供資訊軟體服務之公司/
法人)(※得視需要規定具有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特定營業
項目,始得參與投標)請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定營業
項目非特許業務者,投標廠商登記文件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
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投標廠商
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例如
: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具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E601010電器承裝業及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及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及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及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及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者(上述需完全符合)。代碼項目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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