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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性之協議,或對於個人或政府機關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贊助約定、補助金、貸款、補貼、注資、保證、財務獎勵措施與政府提供貨品及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或共同投標、或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與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二)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所有個別成員,應提出下列基本資格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年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5)信用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
2.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 (專業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
工程科及建築師證書任一證書)。
(2)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4)最近一年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5)信用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師執業執照。(專業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
工程科及建築師證書任一證書)。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年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6)信用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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