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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174@smi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六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一樓總務組)
其它
1.繳退押標金注意事項:押標金由廠商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票據應以「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為受款人。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總存款戶」土地銀行中壢分行014-212-059367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而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會不受理當場繳納。以擔保信用狀、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
2.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會。
3.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本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4.招標文件如無法裝入本會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5.廠商如對各該項工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開標四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比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廠商不得異議。
7.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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