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0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11號
履約期限
111年01月01日至111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已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公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具R-0114果菜殘渣項目)
2.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運輸業營業執照(H4940-汽車貨運業)
3.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符合資格之「再利用機構」,應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執行自行清除業務計畫書,內需檢附A.符合載運清除需求之合法自有車輛證明及執行清除業務駕駛名冊、符合清除車輛車種之駕駛執照;B.取得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清除者「管制編號」證明。
(2)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合法運輸業營業執照配合廠商(清除業者)之廠商登記、營業執照證明文件及合作同意書。
(3)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配合廠商(清除業者)之廠商登記、許可證明文件及合作同意書。
2.符合資格之「合格運輸業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1)取得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清除者「管制編號」證明。
(2)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許可證(具R-0114果菜殘渣項目)配合廠商(再利用機構)之設立證明及合作同意書。
3.符合資格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應檢附以下文件:
(1)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許可證(具R-0114果菜殘渣)配合廠商(再利用機構)之設立證明及合作同意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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