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2,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二期動態模擬測試實驗室建物新建統包工程,預估金額為48,740,000元整。後續擴充二期統包工程,須待交通部核定後另案訂約及付款,故列為後續擴充,所需經費如未獲審議通過致無法執行,機關得終止二期統包工程發包作業,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如機關通知時間與第一期簽約時間超過12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拒絕承接第二期工作。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交通部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性、降低道安事故傷亡程度,促進車輛產業技術發展與開發更具安全性車輛,提供消費者購買車輛參考資訊,推動臺灣新車安全評等制度(T-NCAP)。本案即為辦理T-NCAP檢測實驗室新建統包工程(一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南七路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南七路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甲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時,應繳驗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等證明文件。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未被採購公報刊登停止投標權且未被本中心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者
2.建築師事務所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中華民國建築師開業證書。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等證明文件。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未被採購公報刊登停止投標權且未被本中心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者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專業分包協議書
5.授權書
6.投標廠商切結書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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