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租約期滿,經雙方合意,得續租3次,每次1年,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776,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6樓
廠商資格摘要
1、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
4、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房屋、地價稅繳款書收執聯。。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使用執照影本,並應標示建物座落之地號、面積、房屋門牌號碼等。
2、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4、建物平面圖。
5、出租同意書。
6、投標標價清單。
7、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由本會組成勘選小組,辦理勘選,並由各勘選委員依據各投標廠商所提應徵文件及本會製作之勘查紀錄,依本案所列評審項目及配分,評定各廠商之得分。經評定適合需要之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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