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
電子郵件信箱
adm50132@mail.pts.org.tw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16,9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採購需求採用主管機關訂定範本適用部分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依台灣票據交換所台票總字第0990001989函示,未申請使用票據之廠商,仍得向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申請出具其係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本會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未檢附上述規定之資格文件者,不得補件(但已檢附之投標文件,廠商可予以澄清),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資格摘要新增(一)領有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補充投標須知
七、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
業許可證、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廠商資格審查表
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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