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icyang@mail.pts.org.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7樓總務組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7樓總務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工程會範本交需求單位參考擇符合之條文列入
廠商資格摘要
(一) 領有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財團、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登記經營項目需包括「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
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未檢附上述規定之資格文件者,不得補件(但已檢附之投標文件,廠商可予以澄清),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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