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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契約第二十五條契約期滿如雙方合作關係良好,且乙方於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請求,則甲方得與乙方依本契約相同條件續約一年,續約次數以一次為限。
依原契約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3樓CH3271採購管理組辦公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須支付文件費100元,現金支付。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3樓CH3263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有施作履約能力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本場館收發室國家音樂廳CHG235)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場館有自訂合約範本,且已執行多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包含印刷或一般廣告等相關服務。
2.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12.2.23更正公告】
修正本案案名應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112年度文宣品印製及廣告委託案」,本更正公告僅將前揭採購案名誤植部分予以修正,其餘招標文件內容皆無調整及變更,特此說明。
說明會時間: 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00分
地點:本場館國家音樂廳3樓CH3263會議室
廠商投標時應繳驗下列影本:
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2.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許可證(營業項目包含印刷或一般廣告等相關服務)。
3.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4.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切結書。
7.授權書。
8.服務企劃書共計乙式10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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